在大型超市里,人们常常可以看见推销商品的促销员。那么,在超市工作的促销员是与超市发生劳动关系还是与商品生产厂家发生劳动关系?
案例:
原告翟女士今年25岁,家住广中路平型关路。在庭审现场,原告诉称,她是2002年7月份,在该市劳务市场参加某商场的招聘,接受相关培训后,成为该商场一位营业员的。在上岗前,她缴纳了1000元服装押金,领到了商场统一制服,工作时佩戴商场的工号牌,接受商场的日常处理,2008年4月辞职离岗。
在近6年的工作生涯中,不管是自身认为还是别人看来,翟女士说“她就是商场的人”。但在她工作期间,商场既没有给她缴纳养老保险,也没有缴纳医疗保险。为此,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商场,补缴其6年的养老(医疗)保险43000多元,支付各项加班工资78000多元,生育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 14000多元。
被告商场辩称,原告不是他们商场的正式员工,是他们替进场厂家“代”为招聘的“促销员”,这些“促销员”在商场很多,每月的工资都是由所卖产品的厂家发放的。
就翟女士而言,她所卖的鞋是某经销商公司的,翟女士应该就是“经销商”的“员工”。而经销商则称,在他们产品进场销售前,商场就曾对他们“有言在先”:如果要设柜销售,就需要承担该柜台营业员的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而商场派什么营业员给他们,他们厂家事先并不知道,因此,他们经销商与原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