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受雇陈某期间被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1年半后,叶某起诉要求陈某支付,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呢?近日,法院认定,该争议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法为叶某讨回了公道。
叶某于2009年12月6日受雇于陈某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双方约定叶某每月报酬为1200元。2010年5月,陈某因丢失产品怀疑是叶某所为而与叶某发生争议,此后,叶某离开陈某处。
2010年6月5日,陈某注册成立了历城区某机械加工厂,为个人经营。2011年11月19日,叶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2010年3月和4月的劳动报酬。仲裁委以叶某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叶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陈某是2010年6月注册成立机械加工厂的,之前系个人经营,因此2010年6月前陈某不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 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叶某与陈某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叶某要求陈某支付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叶某主张陈某拖欠其2010年3月和4月的报酬,对此,陈某虽抗辩已按双方约定的每月1200元付清了叶某的报酬,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陈某应支付叶某2010年3 月和4月的报酬。叶某要求支付拖欠报酬的诉讼请求,未超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对陈某抗辩叶某的请求已超时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叶某2010年3月和4月的劳动报酬2400元;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