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我是一名清洁工,公司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内约定的工资是800多元,但拿到手只有700多,而且还没交保险,如果交的话还得再扣。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
1、无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800元,还是实发的700元,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南京主城区是1140元),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2、不按约定的800元发放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3、合同约定工资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调高。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单位少发、扣发,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张先生:我是一名电子工程师,曾在一家企业工作3年,因合同到期于2011年9月离职,公司跟我签订了竞业协议,约定:未经甲方(公司)书面同意,乙方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甲方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付给乙方补偿金。9月底我找了新单位,原公司人事让我提供新单位工作证明及岗位职责,我也及时如实提供了,原单位说没问题,然后我才入职,可到11月份原单位也没给我发补偿金,打电话给人事,人事竟然说我现在单位业务与他们有竞争关系,补偿金不发给我了。我根本没有违反竞业协议,请问能追要补偿金吗?
律师:
1、原单位与新单位如有竞争关系,则无论乙方的具体岗位是什么,都不能到该单位工作,否则乙方违约,甲方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2、原单位与新单位如不存在竞争关系,则甲方应支付补偿金给乙方,否则甲方违约。
3、你在入职新工作前已经获原公司同意,你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离开新公司,并要求原公司依约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