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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随意“炒人”要给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5-11-16   来源:网络   编辑:上海力兴
文章导读:当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该及时与派遣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逃避责任。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有义务了解每一个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期限快要到期的时候,应该提醒劳务派遣单位续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降低用工风险。...
案例回放
 
       小张是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工资由该公司按月发放。去年12月底,小张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与她续订劳动合同,但她仍继续在被派遣的公司上班。今年2月,小张按照惯例到该公司领取工资时却被告知,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她终止了劳动关系。这让小张莫名其妙,不知道怎么就丢了工作。虽多次和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张拨打了12351职工热线,寻求帮助。
 
法官释法
 
        虽然原劳动合同到期,但该公司没有和小张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且小张仍按原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所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一个多月后,才通知小张终止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小张可请求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请求被派遣工作的保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的焦点是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期限,或在合同到期后拖延续签合同,从而达到否认劳务派遣关系的结果。
 
        因此,法官提醒劳务派遣单位,当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该及时与派遣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逃避责任。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有义务了解每一个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期限快要到期的时候,应该提醒劳务派遣单位续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降低用工风险。
关键词: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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