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打寒暑假期工时,如果发生了受伤事件,在法律上能否认定为工伤?企业应否支付赔偿呢?下面我们来看一组案例:
王某系某大学大三学生。今年寒假,感觉在家无聊的王某,于1月10日到某酒店打工。1月12日晚上上班时,王某因地面上有水不慎滑倒,将手中的热水瓶打碎,手及胳膊被烫伤,被及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860.5元。该酒店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他待遇均未支付。近日,王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可不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解读:
劳动仲裁部门给他的答复是:工伤待遇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校学生利用假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并不是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打工期间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受损害可按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工伤是以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单位招用他为其成员,而他在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打工”的概念比较模糊,签订劳动合同的肯定是有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要符合成为单位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单位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报酬这些要件,可以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