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谢某2010年1月入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谢某在某电子公司工作两年后,公司由于业务增长和增加公司的产品线,公司决定与另一家电子公司合并,组建一家新的电子公司。新电子公司顺利进行生产经营。
在新电子公司成立后,该公司人事部要求与谢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新公司所提供的薪资福利明显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谢某拒绝重签劳动合同。
谢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新电子公司继续履行谢某与原电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力兴人力资源认为: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不受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状态的影响,对合并、分立后继原用人单位法律权利义务的新用人单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新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原电子公司与谢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两年后,原电子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合并成立了新的电子公司。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原电子公司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尚处于有效期,承继原电子公司法律权利义务的新电子公司应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谢某的仲裁请求。
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