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某公司近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单位最近招用了一批员工,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却遭到部分员工的拒绝,原因是该公司属于私营企业,他们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会受到合同期限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中规定的自愿、协商一致,并不是指劳动合同愿意签就签,不愿意签就不用签,而是指合同中的一些内容需要单位、职工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如果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迁就职工,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按规定就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一个月内就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位可以不招聘使用,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