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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要月薪,企业反扣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5-11-23   来源:网络   编辑:上海力兴
文章导读:王勤在一家股份公司从事普通管理工作两年,月薪5000元。后因父母无人照顾需回老家江苏,于是王勤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当月工资。 对于王勤的要求,公司表示同意,称可支付其当月工资,但因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王勤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王勤在一家股份公司从事普通管理工作两年,月薪5000元。后因父母无人照顾需回老家江苏,于是王勤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当月工资。
 
  对于王勤的要求,公司表示同意,称可支付其当月工资,但因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王勤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10000元的离职违约金。
 
  那么,王勤的做法是否妥当,公司的做法又是否合法呢?
 
  说法:马颖秋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该公司应向王勤支付当月工资,王勤无需向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
 
  在实际工作中,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许多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总喜欢约定违约金条款,而劳动者为了取得工作机会往往也只能无条件服从。
 
  其实,《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首先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王勤未接受过公司专项培训,同时其工作性质也不存在上述情况,故王勤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
 
  同时马颖秋律师还提醒:若公司存在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上缴社会保险费,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违反法律法 规,以欺诈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均属违法行为。王勤可根据上述理由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律师强调,上述规定一方面可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社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可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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