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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出车祸,法院称超退休年龄认定非工伤
发布时间:2015-11-23   来源:网络   编辑:上海力兴
文章导读:下班路上出了车祸,申请工伤认定后却得到了否定的答复,近日,家住镇江大港新区的孔女士因为一场工伤认定纠纷而愁眉不展。 去年3月份,孔女士应聘到镇江某农业公司工作,然而当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6月20日下午四点左右,孔女士驾...
      下班路上出了车祸,申请工伤认定后却得到了否定的答复,近日,家住镇江大港新区的孔女士因为一场工伤认定纠纷而愁眉不展。
 
      去年3月份,孔女士应聘到镇江某农业公司工作,然而当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6月20日下午四点左右,孔女士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在横过道路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自己受了重伤。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孔女士与小轿车车主负同等责任。
 
       由于事发时正处于下班时间,孔女士便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却得到了市人社局的否定答复,一时想不通的孔女士便将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近日,镇江市润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孔女士出具了原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和去年自己的工资明细表以证明自己为该农业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她认为,自己是于2011年6月20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随后,孔女士还出具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城保费用结算表,试图证明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属于社保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然而在详细分析核实了孔女士的情况后,法院给出了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的结果。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一关系更具有民事雇聘关系的特征,也就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
 
        而对于孔女士提出的“55岁的退休标准”,法官表示,55岁只是孔女士交纳相关社保费用的标准,并非《劳动法》所规定退休年龄,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孔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超过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所以孔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最终,润州法院判决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有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退休后仍然从事各种各样的工作。但因为他们已经退休,与用人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再就业中受伤也就不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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