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D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外省市的运输公司,在当地招用了10名员工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业务需要,4月起公司将他们派驻在上海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2190元的标准,但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D公司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案例中,虽然这10名员工的工资高于D公司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4月起,他们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所以应当按照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温馨提示:对于异地工作的劳动者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从保障员工角度出发,遵循从高保护原则,而非简单按照单位注册地标准支付员工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