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是某施工公司的建筑工人,日前他在工地上班时,未按规定戴好安全帽而受到了伤害,被高处坠落的物体砸伤了头部。单位认为小李是自己违反安全规定,因此没有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问:小李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判断劳动者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主要看所受的上海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这“三工原则”,小李是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在施工工地发生意外,所以,他遭受的伤害应属于工伤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遵循的是无过错原则,如果劳动者从事工作中存在的过失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即《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就不影响劳动者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而且在工伤事故中,受伤劳动者一般均具有疏忽大意、过分自信或精力不集中等过失,如果将劳动者主观上的过失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