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市户籍人员老王在某国有企业工作三十余年,2016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老王多年担任车间主任,处事经验丰富且业务能力强。
问:若单位有意,可否继续延用老王?
答:按【沪人社养发(2010)47号】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
案例中,单位若有意延用老王,应与其协商一致,但延迟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延迟期间,企业及老王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延迟期间社会保险待遇
医保:按到龄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工伤:延迟期间发生工伤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