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临时性
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辅助性
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
替代性
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苏报讯(记者 钱怡)今年7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 修改决定将实施,对于不少来苏务工人员而言,该修正决定可能关系着他们的权益。昨天,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应汇思BPO 研究中心邀请来苏解读新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开始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
赵国君介绍,当前企业比较热衷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劳务派遣工灵活的退出机制,也可为企业“减负”。《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简称“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条款并未对非“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作禁止性规定,这就让不少用工单位钻了空子,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使用了劳务派遣工,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权益得不到保障,使得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普遍。
赵国君说,目前全国有3.5万至4万家派遣机构,江苏有1858家,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目前,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国家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根据修改决定,劳动合同用工是基本形式,劳务派遣为补充形式,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明确对“三性”进行了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这一决定从政策上杜绝了劳务派遣滥用现象。
赵国君说,当前劳务派遣工一般都是干最基层的活儿,工作量大,但在待遇方面却沦为“二等”员工。修改决定则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