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向用工单位派出劳动者,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特殊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动合同和待遇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 劳务派遣协议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对用工单位的的特殊规定:
【1】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 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责任承担
【1】 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5】 劳动者的合同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