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目标是“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用人单位请注意啦,不少城市已经于2013年4月1日启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瞒报、欠缴等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加收滞纳金,还有可能对其处以欠缴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应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在自查中如发现欠缴、少缴、漏缴的情况,要尽快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局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除责令限期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外,依法加收滞纳金、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记录计入用人单位诚信档案。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及经营者应全面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义务,自觉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还应及时将相关的参保情况告知职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定义务有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属于违法,而欠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并按法律规定执行,避免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