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市场的出现是劳动力市场分工细化的一个重要表征。通常情况下,劳资市场存在突出的信息不对称性,劳资双方的搜寻成本高。由于劳资信息不对称,企业常常会有部分通过双向招聘录用的人才不能很快适应岗位需求,而不得不设定较长试用期,并对新录用员工进行再培训;同时,劳动力也常出现因对企业了解不足,进入企业后出现诸多不适应,甚至企业招聘时的允诺与实际不符。显然,这些都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力的摩擦成本。
此外,现行《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对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如劳动合同不满一年、一年到三年和三年以上的,试用期分别不超过1个月、3个月和6 个月,以及对试用期工资作了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80%的硬性规定。这些规定虽可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为此,劳资双方基于降低搜寻和人力资本管理等成本,缓解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摩擦风险,劳务派遣市场越发为劳资双方所接受。
当然,劳务派遣市场的快速发展,还源自近年来监管层出台了强制“五险”政策。强制交“五险”抬高了企业用工成本,倒逼部分企业转向劳务派遣市场去满足用工需求。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严格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而由于法律所指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界定模糊,实际中形同虚设。同时,由于强制“五险”费率较高,劳动者无法自由支配以及退保难、损失大等,且劳务派遣公司为工人提供的工资水平普遍高于工人与企业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而劳务派遣也获得了工人的认可。可见,当前的劳务派遣,已经越发蜕变成了企业和工人规避社保的一种手段。
然而,对劳务派遣公司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笔者认为并不能消除劳务派遣界定模糊的问题;相反,我们担心行政许可制度将使权力成为劳务派遣市场新的利益分享主体,从而使职工利益再度受到削弱。
既然劳务派遣的“三性”,连市场都无法清晰厘定,那么非市场主体的行政部门怎么就能作出科学的定义呢?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都属于因人因时而异的现象,很难给出一个客观的定论。这意味着一旦公权力借助行政许可介入,就会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导致寻租。
所以,根本解决问题的应是对劳务派遣劳动力与企业直聘职工一视同仁。同时,应通过法律形式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工会组织,构建劳资双方集体议价制度。而公权力则以秩序制定和仲裁者的角色,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博弈,降低劳动力市场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