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既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用工方式,还为缓解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压力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其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灵活就业方式。
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劳动派遣或劳动力租赁,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
(1)从用工需求方看,劳务派遣的意义主要在于能够大大降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隐性成本,减少企业承担用工风险。其一,可降低企业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和解约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其二,人事管理便捷。企业用人、劳务派遣单位管人的方式,免去了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统筹保险、工伤生育申报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用人单位既节约了各种人员管理费用,也减轻了人事管理人员的负担。其三,可转移企业的风险。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人员标准、人数、待遇等,通过派遣单位签订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员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其四,减少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专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机构,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上一般能规范操作,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低于直接聘用。
(2)从供给方看,劳务派遣变零散、无序的外出务工为有序、有组织的行为。其一,劳务派遣机构的出现,将原有零散的外出务工形式变成了有组织、成规模的派遣形式,形成职业介绍、岗前培训、输出安置的用工流程,并负责社会保险的缴纳、工资支付、权益维护等事宜,减少了外出务工的盲目性。其二,满足了劳动者对灵活多样化就业方式的需求。随着我国等教育从精英向大众教育体制的转化,就业人口的高学历比例大幅提高。其三,使维权有了一定的组织保证。在违反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尚需加强的现实条件下,通过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对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负责,发生侵权事件,由劳务派遣机构代表员工出面维权,变劳务派遣工个人维权为组织的维权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3)从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的作用看,当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时,正规部门就业岗位相对减少,会促使更多的人通过非正规部门寻求就业,使严峻的就业形势得到缓解;当劳动力供不应求时,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实现社会对劳动力的分享,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给。从长远看,发展劳务派遣有助于缓解我国长期以来劳动力就业结构扭曲的问题,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有其独特的功能、作用和很大的生存空间。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足,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必须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防范和控制其风险,强化监督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可靠凭证,是合作成功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