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
①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
②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降低至19%。
③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④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⑤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
⑥初步测算,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