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是劳务派遣的特殊形态,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一旦纠纷发生,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下面上海人事外包网告诉劳动者若遭遇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林某为甲公司(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2013年1月1日被派至乙公司(某商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甲公司为林某买了工伤保险。同年8月22日,林某在乙公司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于9月2日被认定为工伤。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的所有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并解除《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已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赔付外的所有费用由乙公司承担。同日,甲、乙两公司以及林某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林某的劳动关系由乙公司接收,并承担林某的工伤后续事宜。
但事件并没有因此了结,2015年,已签过协议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分歧。
甲公司认为已经与乙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且三方协议约定林某的劳动关系由乙公司接收,其工伤责任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则认为林某在工伤期内,甲公司不能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故三方协议无效,林某的工伤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
于是,林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甲、乙两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由乙公司承担林某的后续工伤待遇。
案例解析: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解析,2013年12月20日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工的工伤问题的具体责任,不但将工伤责任首先归位于劳务派遣单位,同时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另行约定补偿办法。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以及林某签订了《三方协议书》,约定由乙公司承担林某的后续工伤责任。该协议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系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中的约定具体、明确,未排除林某权利,故该协议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乙公司承担林某的工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