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规定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认定时效
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分担。
认定范围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夏季来临,单文应及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责任举证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应缴未缴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未缴或未按规定缴纳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待遇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单位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