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业人员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申请条件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从未建立上海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
(4)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
3、招(录)用、聘用博士后人员,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企业、事业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