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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2016年城乡居保后待遇如何享受?
发布时间:2016-02-19   来源:网络   编辑:上海力兴
文章导读:问:林先生今年47岁,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原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听说现在农村户籍人员也可以参加城乡居保,询问该如何参加,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答:林先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的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问:林先生今年47岁,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原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听说现在农村户籍人员也可以参加城乡居保,询问该如何参加,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答:林先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的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参保后,林先生在2016年一年内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医保基金支付80%。如发生住院的,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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