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外来从业人员,今年6月份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伤害,我屡次找负责人沟通关于工伤认定的事情,但是单位方面只是让我安心治疗,对于工伤认定只字不提。我想了解一下,单位应该在多少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提出,个人可以申请吗?由于单位耽误了工伤认定时间,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