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办法参保?
文件依据:
《关于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关于医院外来护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养发(2013)42号]。
1、凡具有上海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参照执行。
3、凡由本市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护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就业登记期间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参照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什么标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9%;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3%。
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由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