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文2015年进入本市一家外资企业担任人事助理一职,双方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2016年2月初,阿文被确诊怀孕,由于妊娠反应明显且身体状况欠佳,医生开具证明建议保胎3个月。同年4月,单位电话联系阿文,告知若3个月后其不能回岗,欲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问:单位能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阿文?3个月满,若阿文仍需要保胎休息,单位可否按事假处理?
分析:
1、单位不能以此理由解除阿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即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三期”职工阿文。
2、《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与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所以,3个月满,若医院开据证明阿文需要继续保胎的,其应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若程序合规、材料完备,单位仍应按病假待遇执行,不得作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