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其他人员:
2.1、具有上海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主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的就业人员。
2.2、上海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
2.3、2013年9月1日起,医院外来护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就业登记期间且未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登记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