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提出?应当向哪里提出?
答: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上海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上海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5)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