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海市非全日制用工相关问答
含义
问: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合同事项
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能否订立口头协议?
答: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合同订立能否约定试用期?
答: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何时能够终止?
答: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双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报酬
问: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问: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社保
问: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自2013年5月1日起,上海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纳入灵活就业参保范围,由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招用非全日制人员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