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美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今年端午节正逢公司忙碌周期,她们公司安排小美6月9日至11日加班,虽然有些不情愿,但是小敏听说节假日加班公司需支付三倍工资,也就接受了。没想到后来老板告诉她们,公司会于月底安排这次加班的同事调休,加班三天调休三天,所以不发加班工资。
问:公司这样的安排合理吗?
答:其实像小美这样的情况,在一些生产经营性企业中较为常见,部分企业由于生产特点,往往分“闲时”和“忙时”两个生产阶段,于是老板一般会把“忙时”的假期往后挪到“闲时”,安排员工调休,认为这样既不耽误员工休息,也保证了企业的生产认为。殊不知调休也不能一概而论,这样做很有可能违反了劳动法,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其中“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是不同的概念,“休息日”主要是指“双休日”,而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端午、清明、国庆节等国家法定假日。可见,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必须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而不能简单以安排补休了事。
像小美公司安排她6月9日至11日加班,就要分段来讨论。其中,6月9日是法定节假日,这天安排员工加班的,按照劳动法规定需要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10-11日是休息日调休而来,因此,这两天安排加班的,可以安排事后补休,也可以支付两倍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