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问:职工请假半天到法院出庭作证,这在结算工资时这半天是否要算职工正常出勤还是可以按事假处理?
答: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