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一、住房公积金
1、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则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5939*7%+5939*7%=416+416=832元。
2、2016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
3、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下限规定吗?2016年度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12号),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缴费上限不超过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此,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下限为282元。
按问题1解答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18000元,则2016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8000*7%+18000*7%=2520元。由于2520元超过了2494元,因此其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2494元。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2016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00*7%+2000*7%=280元。由于280元不到282元,因此其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282元。
5、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2016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2015年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为10%-24%;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下限为282元。
6、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哪个时间段?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是指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7、单位为外省市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与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计算口径均一致。
8、工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仍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代替工资收入计算。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
1、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2、2016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3、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5%(取正整数),职工1%-5%(取正整数),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5%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相同,每个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应一致。
4、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5、补充住房公积金有上限规定吗?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12号),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缴费上限不超过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该单位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单位和职工各4%,则该职工201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00*4%+30000*4%=1200+1200=2400元。由于2400元超过了1782元,因此其201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782元。
三、实施方面
1、单位在2016年度基数调整前会收到哪些与调整相关的资料?
答:今年基数调整采用以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参加基数调整的单位可至上海市公积金网站基数调整专栏下载或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领取《关于2016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9号)。
2、采用网上调整的单位如何进行基数调整?
答:共有两种方式: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或网页版本
(1)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单位用户可采用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或网页版本两种方式。
(2)单位非注册用户可采用网页版本方式。
以上两种方式均为全程网上基数调整,这两种方式将实时返回调整成功或失败的结果。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2016公积金基数调整专栏,按网上基数调整操作流程办理。
3、采用网点调整的单位如何进行基数调整?
答:(1)携带好优盘,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获取基数调整数据(EXCEL电子表格文件),存入优盘。
(2)打开EXCEL电子表格,录入工资基数等规定信息并保存。
(3)按EXCEL电子表格中的“校验”功能键,检验通过后打印《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等相关表单及优盘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进行验盘,并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
4、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包括网点调整和网上调整),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到指定的网点进行7月份汇缴?
答:(1) 调整好的优盘(网上调整的单位无须携带);
(2)《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
(3) 2016年7月份的《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
(4)《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
(5)《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化的需要提供);
(6) 转帐支票;
(7) 符合《关于2016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 9号)关于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水平的,单位申请定额缴存并通过审批的,须携带《住房公积金年度定额缴存审批意见》;
(8) 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须携带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5、签约建行网上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单位、签约委托建行代扣代缴方式的单位和签约公积金网上汇补缴跨行支付的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如何进行7月份汇缴?
答:(1)签约建行网上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可直接网上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
(2)签约委托建行代扣代缴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建行会在10日扣款或20日补扣款。
(3)签约公积金网上汇补缴跨行支付的单位完成调整后隔日可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下载数据并进行网上汇补缴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