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6医保年度上海市精减回乡人员门急诊及住院待遇如何享受?
答:为提高镜减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了精减回乡老职工的门急诊医疗待遇。精减回乡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参照享受《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具体如下:
自2016医保年度起,精减回乡人员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城保规定的费用,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自负段标准为3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85%;三级医疗机构由附加基金支付80%。住院或者急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7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