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近日密集下发了9个文件,相继调整了系列社保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从7月1日起,除了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外;还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上海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分三类,一是外来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二是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小城镇保险;三是城镇社会保险。本次系列调整,三类人群均有牵涉,其中缴纳综合保险的人群可能感受的影响最大,不过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也大幅提高。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有约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点击查看: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
[关键词1: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缴费基数]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558元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详见表1)。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据了解,原来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关键词4:缴费比例]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共9%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个人需缴纳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总计9%。
[关键词5:享受待遇]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均有大幅提高
■养老保险待遇:可按规定异地转移接续,也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 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有关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对话专家]
外来人员支出虽增加,但长远有了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鲍淡如 针对参加综保和镇保的劳动者,在转到城保后由于个人要承担部分费用,会感觉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因收入减少不想参加的情况,鲍淡如认为,一是个人缴费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个义务,是很难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的权益的。二是对个人来讲,确实从不缴费到缴费有一个负担增加的问题,但也分几类情况:第一,实行最低工资的个人所应缴纳的费用由企业另行支付,对这些人群实际上不会增加个人负担,是企业再增加一块为个人缴纳费用的成本。第二,调查中了解到,对收入较高的人,如收入超过两千元以上的劳动者,现在的过渡期没让他按实际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初期减轻了个人负担,对其影响不大。第三,对于收入正好在最低工资以上,又是两千元以下,这样人确实有些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参加城保以后,无论是今后在上海符合条件领取,或是回到原籍,都有好处。在调查中也了解到,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外来农民工都表示赞成。
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从小城镇社保转为“城保”
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据悉,这部分人群原来缴纳的是小城镇社保,据了解,目前缴纳小城镇保险的从业人员有58.95万人。由于这部分人群,很早就渴望纳入“城保”范围,所以本次变动对这些人群而言是项福音。
关键词1:适用人群
需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在郊区和本市户籍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郊区和本市户籍两项条件,需同时具备。 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
与外来人员过渡方式不同采用缴费比例3年过渡
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在转为城保时,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与非城镇外来从业人员的过渡方式有所不同,其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采用3年过渡。
关键词3:缴费基数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关键词4:缴费比例
2011年度个人缴费的比例总计6%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采用3年过渡(详见表2),2011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共6%。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若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关键词5: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同“城保”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缴纳“城保”人员:5大保险待遇有变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本市对如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上海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及时对5大保险进行系列调整。
[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和有关待遇支付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 例:
甲某于2009年6月退休,今年7月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还有余额36000元,此36000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
[医疗保险] 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 例:
甲某因被交通肇事者撞伤而住院,可交通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尚在立案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原来都是由个人垫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甲某的情况,即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其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金情形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变化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