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残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
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规定作如下调整:
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 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5350元/月
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 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5050元/月
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 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4750元/月
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 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4460元/月
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领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上述规定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最低伤残津贴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按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按规定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